試驗Db:交變濕熱(12h+12h循環)GB/T2423.4—2008
本試驗標準適用于確定元件、設備或其他產品在高濕度與溫度循環變化組合且通常會在試驗樣品表面產生凝露的條件下使用、運輸和貯存的適應性。如果本試驗用于檢驗帶包裝樣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的性能時,應帶包裝一起進行試驗。
對于小的,質量輕的樣品使用本試驗,在樣品表面產生凝露可能比較困難。用戶應考慮使用其他代替試驗,如GB/T 2423.34—2005.
本試驗包含了相對濕度維持在較高水平下的一個或多個溫度循環。
本部分給出了兩種循環,除了降溫階段不同外,其余部分*一樣在降溫階段中,方法2允許相對溫度和濕度下降速率有較大的容差。
溫度循環的上限和循環次數(見第3節)決定了試驗的嚴酷程度。
試驗過程見圖1、圖2a)、圖2b)和圖3。
本部分中述及的容差沒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3.嚴酷程度
3.1高溫和循環次數的組合決定了試驗的嚴酷程度。
3.2嚴酷程度應從下列數值中選擇:
a)高溫:40℃;循環次數:2,6,12,21,56。
b)高溫:55℃;循環次數:1,2,6。
4.初始檢測
試驗樣品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外觀檢查并進行電氣和機械性能檢測。
5.條件試驗
試驗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或按有關標準的其他規定放入試驗箱中。
如果沒有規定特定的安裝架,那么安裝架的熱傳導應盡可能低,使得實際上對所有的試驗樣品都是絕熱的。
5.1溫度容差
總的溫度容差±2K或±3K是考慮到了測量的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以及工作空間內的溫度變化而確定的。但是,為了維持相對濕度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在任意時刻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之間的溫度差必須維持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如果溫度差超過1K,濕度條件就達不到要求。為了維持規定的濕度、溫度短時波動應維持在±0.5K。
5.2穩定期
試驗樣品的溫度應穩定在25℃±3K(GB/T 2421-1999和GB/T 2422-1995中給出了溫度穩定的定義)。通過以下方法達到穩定:
a)把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里之前,先把試驗樣品放入另一個箱子里,或者,
b)把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里之后,將箱溫調至25℃±3K,并保持到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為止。
不論采用何種方法,達到溫度穩定期間,其相對濕度必須在規定的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的限值內。
樣品在試驗箱內穩定之后,箱內的相對濕度應升到不小于95%,環境溫度為25℃±3K。
5.3 24小時循環
5.3.1 箱內溫度應升到有關標準所規定的合適高溫值。在3h±30min之內應該達到高溫,其溫升速率應保持在圖2a)和圖2b)中陰影區域的界限內。
該階段的相對濕度不小于95%,zui后15min內的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0%。
在上升溫度階段,試驗樣品上可能出現凝露。
方法1(見圖2 a))
溫度應在3h~6h內降到25℃±3K。在zui初1.5h的降溫速率應按圖2 a)所示。在3h±15min內溫度達到25℃±3K。在zui初15min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0%外,其余時間的相對濕度應不小于95%。
方法2(見圖2b))
溫度應在3h~6h內降到25℃±3K,但沒有類型1中zui初1.5h的附加要求。相對濕度應不小于80%。
5.3. 4 溫度應保持在25℃±3K,同時相對濕度不小于95%,直至24小時一個循環結束。
6.中間檢測
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在條件試驗過程中進行性能檢測。
7.恢復
有關標準應規定恢復過程是在試驗用的標準大氣條件下(GB/T 2421-1999中5.3)還是在受控的恢復條件下(GB/T 2421-1999中5.4.1)進行。
如果要求用受控的恢復條件(見圖3),試驗樣品可以轉移到另一箱中,或也可以留在濕熱試驗箱中進行恢復。
前一種情況,轉換時應盡可能的短,并不能超過10min。后一種情況,在1h之內,將相對濕度降到(75±2)%,然后再在另外的1h將溫度調整到試驗室溫度±1K.對于大件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以允許有較長的轉換時間。
恢復時間的計算(1h-2h)是從規定的恢復條件達到時開始算起。
如果試驗樣品具有大的熱時間常數,可以允許有一個足夠的使溫度達到穩定(GB/T 2421-1999中第4章)的恢復時期。
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要用任何特殊措施除去試驗樣品表面的濕氣。
8.zui終檢測
樣品應當根據相關規范進行目視檢查以及性能測試。
測量應當在恢復期結束之后馬上進行,并且對濕度敏感的參數要zui先測量。除非有相關規定,所有參數的側量應當在30min之內完成。